| 索引號 | 11330302777205849Q/2026-1010583755 | ||
| 組配分類 | 區政府和區府辦文件 | 發布機構 | 鹿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6-07-03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文號 | 溫鹿政發〔2026〕3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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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懋鈞、葉修雷、葉修釩、葉茂龍、葉勝鋒、葉勝淼、葉勝勇、葉旭東、葉旭光: 因公共利益需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1日發布《關于實施鹿城區濱江街道上蒲州經濟合作社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溫政鹿土征字〔2022〕37號),浙江省政府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了《浙江省建設用地審批意見書》(浙土字(3303)A[2022]-0018號),批準溫州市本級2022年度計劃第二十九批次建設用地(鹿城區第八批次)項目用地。被搬遷人葉懋鈞等9人共同構筑物的集體土地以及地上構筑物(包括坐落于蒲州街596號門臺)在本次征收范圍內。因你戶在上述“補償安置方案通知”規定的補償協議簽訂期限內,未與實施單位濱江街道辦事處達成征地房屋補償協議,故本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等規定,依法對你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經查,被搬遷人葉懋鈞等9人有共同構筑物(門臺)坐落于鹿城區濱江街道上蒲州舊村改造項目范圍內,初始調查為門臺,初始調查門牌號為蒲州街596號,未查詢到房屋登記及土地登記相關信息,屬未經登記建筑。經丈量總建筑面積為11.97平方米,為常規結構。經本機關認定其中視同合法建筑11.97平方米,建筑用途為通道,無違法建筑面積。該處構筑物(門臺)已拆除。 經溫州天平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房地產估價報告》[浙溫天房估字(2025)第262號]},2022年11月1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價值時點蒲州街596號構筑物(門臺)建造成本總價為10342元。 實施單位濱江街道辦事處與被搬遷人就上述征地補償安置事宜進行了多次協商,但至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2026年3月2日,本機關依法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方案告知書》向被搬遷人送達,并書面告知應自收到本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方案告知書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截至目前,本機關未收到對該告知書的書面意見。 綜上所述,本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關于實施鹿城區濱江街道上蒲州經濟合作社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溫政鹿土征字〔2022〕37號)等規定,依法對你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如下: 一、被征收集體土地補償 根據《溫州市市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溫州市市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實施后有關政策銜接的意見》(溫政發〔2020〕27號)、《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溫州市市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溫政發〔2020〕18號)等文件規定,征收范圍內集體建設用地2.2277公頃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已按9萬元/畝的標準支付給溫州市鹿城區濱江街道上蒲州村經濟合作社。被搬遷人葉懋鈞等9人共同使用的構筑物(門臺)涉及的集體土地征地相關補償,由溫州市鹿城區濱江街道上蒲州村經濟合作社依法予以分配到位。 二、被征收可視為合法建筑價值 被征收可視為合法特殊建筑(門臺)符合附屬建筑一次性貨幣補償規定的建筑面積共11.97平方米,以2022年11月1日為價值時點,經溫州天平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后,確定蒲州街596號構筑物(門臺)建造成本總價為10342元予以一次性貨幣補償。 三、利息補助 利息補助以補償金額10342元為基數,自2022年11月1日起計算,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付,暫計至2026年2月2日,共計利息1137.16元。2026年2月2日以后產生的利息計算至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書送達后實際支付之日。本補償決定作出后3個月內土地使用權人及相關利害關系人仍未協商一致領取補償款的,補償款將提存至搬遷補償資金專戶,利息計算至提存之日止。 四、支付方式 被搬遷人可憑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共同前往實施單位濱江街道辦事處申領貨幣補償款。 五、爭議解決 被搬遷人如不服本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可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溫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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